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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規則:

   (一) 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紙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社區居民閱覽及參考研究之用。

   (二) 凡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概憑本館所發借書證借閱,社區居民憑身份證明亦可借閱。

   (三) 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分別規定如後:


   (1)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十冊,借期四週。


   (2)學生: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五冊,借期二週,可續借一週。


      (3)社區讀者: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三冊,借期一週,可續借一週。


   (四) 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還清期間,不得另借他書,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向本館聲明續借。

   (五) 借書人預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向本館登記預約。

   (六) 凡工具書籍及珍貴圖書僅限在館內閱讀,概不出借。

   (七) 本館遇有清整理時,得隨時索回借出館藏之書籍。

   (八) 借出書籍不得圈點評註,若有污損或遺失情事,借書人須負賠償責任。

   (九)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倘經發覺,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還所借圖書。

   (十) 借書證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聲明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其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十一) 借期屆滿,經本館通知仍不還者,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

   (十二) 教職員工學生遺失或損毀本館借書,賠償法及欠書不還追繳辦法另訂定之。

   (十三) 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借書。

   (十四)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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