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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及採購危害國家資通產品

一、依據資通安全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 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禁止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旨揭大陸廠牌定義,參考網址如下:

(一)「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逐條說明(https://law.mod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84)

(二)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https://moda.gov.tw/ACS/,資安法規專區>資安法常見問題>其他>常見問題>9.6.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提供清單?(https://moda.gov.tw/ACS/laws/faq/28/646#qaH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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