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後壁高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00年12月05日(一)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04月23日(一)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後壁高中(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台電字第90184016號函頒訂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教育部台電字第980210235C號令發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使用精神,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國立後壁高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為圖書館,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
第三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體教職員工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及知識學習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網站應定期更新內容,各管理者不得洩漏所擁有之帳號及密碼,以免造成系統安全上之威脅。
第五條:
本校離職之教職員工於離職生效後,其所使用的相關網路資源(如電子郵件信箱…等)之帳號及密碼,應立即停用。
第六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電子布告欄(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對於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處理流程依據著作權法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條: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
1. 私自架設伺服器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意資訊設備之網際網路位址(IP)。
2.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4.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5.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6.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7.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8.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大量非法上傳及下載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或遭上級教育單位及校外單位來函或電子郵件警告。
9.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色情、騷擾、暴力、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10.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如營利性商業行為或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非法盜拷、竄改、毀損、攻擊、干擾系統作業。
11. 洩漏機密檔案資料及個人資料等予非相關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12. 未善盡使用者保管之義務,致使電腦中毒,攻擊校園網路其他之使用者。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網路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1.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辦法與法令。
2. 接受網路使用者對於網路資源的使用申請,並協助建立自律機制。
3. 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4. 對於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流量異常增加者將予以通知並請其說明。
5.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6. 對於各單位網站上所登載之內容如有涉及違法或不當者,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得逕行刪除其內容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轉請學校議處。
7. 網路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致使有資訊安全上之疑慮,應盡速通報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進行處理。
8.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九條:
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十條:
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單位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限制或暫時中斷網路使用者的網路連線及服務:
1.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2. 涉及國家安全者。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4.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5.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6.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第十一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若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依據「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配合相關警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如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1. 暫時停止使用網路資源直到改善為止。
2. 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查處。
3. 如另有違法行為時,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4.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處分如有異議,得循相關程序向本校網路管理單位提出申訴或請求救濟。
前項校規和本校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第十三條: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