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預算與校務基金預算差異比較
項目  | 公務預算  | 校務基金  | ||
超收繳庫,除動支預備金外,不得超支。  | 超收得超支。  | |||
2、收支併列經費是否受限於預算額度  | 受限制。 
  | 照預估收支數編列,不受限制。  | ||
3、業務(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依規定流用外,不得超支。 
  | 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捐助或補助等受法定預算限制外,餘有需要,則可超支。  | ||
4、業務(經常)支出用途別間之流用  |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流出外,流入不得超過20﹪,流出不得超過30﹪,且資本門不得流入經常門。  | 用途別間(包括人事費)不受流用之限制。  | ||
5、資本支出未列預算  | 除動支第二預備金外,不可以辦理。  | 1.得在「當年度非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者,除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及購置公務車,暨涉及國庫負擔經費者,應報經教育部核轉行政院同意辦理外,由各校務基金學校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2.經檢討無法在「當年度非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者,得專案報經教育部核定或核轉行政院同意後辦理,並均應補辦預算。  | ||
6、資本支出不足時之處理方式  | 
 1.同一工作計畫經常門得流入資本門。 2.同一工作計畫內之他分支計畫有賸餘時,可流入支應。 3.動支第一、二預備金。  | |||
7、經費保留  | 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均可依規定辦理保留。  | 資本支出如需繼續辦理,可依規定辦理保留,業務(經常)支出則無需辦理保留。  | ||
8、年度賸餘款  | 除奉准保留者外,其餘均停止支用,自動解繳國庫。  | 按「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分配後,留存基金循環運用。  | ||
9、資金調度  | 由國庫統收統支,無資金調度問題。  | 脫離國庫統收統支,自行統籌調度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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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公務預算  | 
 校務基金  | 
10、資金運用  | 
 由國庫統收統支,自有收入無法自行運用,亦不能於預算所定外從事投資之行為。  | 
 1.資金除可轉存定期存款產生孳息收入外,亦可投資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可從事多元理財投資。  | 
11、教育部對各校之補助  | 全額補助。  | 部分補助。  | 
12、成本效益  | 較不重視。  | 較重視。  | 
13、消化預算  | 較有可能。  | 比較不會。  | 
14、盈虧(餘絀) 負擔 
  | 無盈虧問題。  | 收支互抵不足部分原則由國庫編列預算撥補,並自行控制盈虧(餘絀)。  | 
15、財產勾稽  | 資本支出不等於財產帳帳列數。  | 固定資產之增加等於財產帳帳列增加數。  | 
16、公款支付  | 由財政部支付處開具支票。  | 由各校出納組開具支票。  | 
17、支出憑證保管及送審  | 除經同意就地審計外,隨會計月報送審計部審查。  | 由學校自行保管,以備審計部派員查核。  | 
18、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之依據  | 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除捐贈收入等5項收入外,餘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19、預備金  | 1.遇經費有不足時得支用第一預備金。(§64) 2.修訂計畫、增加業務量及因應政事臨時需要致經費不敷時得動支第二預備金。(§70)  | 預算法無相關規定。  | 
20、追加預算  | 依法律增加業務和增設新機關、因重大事故超過法定預算及依法律應補列預算時,得追加預算。(§79)  | 預算法無相關規定。  | 
21、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時,得提出特別預算。(§83)  | 預算法無相關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