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後壁高級中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
91.11.15行政會議訂定
105.06.20行政會議修正
壹、本校為加強場地統一使用管理與維護,並發揮社教功能,開放提供使用,依據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貳、本辦法適用提供使用之場地,包括綜合體育館二樓、學生活動中心、作品展覽室、視聽教室、圖書館會議室、電腦教室、普通教室、桌球室、韻律教室、操場、網球場、籃排球場、學生宿舍等。
叁、前條所列各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凡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之ㄧ者,得向本校申請使用之。
一、宏揚中華文化、發揮民族精神及宣導各種社教活動者。
二、舉辦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電腦多媒體教學等藝文活動者。
三、舉辦學術性集會演講,或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舉辦各項球類、運動競賽者。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者。
肆、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及切結書及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使用之。但活動系由本校主辦且經核准者,不適用本條之收費及申請標準。
伍、申請後而自行放棄使用者,已繳納之預訂金及各項費用概不退還。但本校若有特殊之需要,必須使用時,則通知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陸、申請核准使用者,如遇不可抗力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得申請延期或由本校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損及本校建築與設備,經本校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私人婚喪喜慶宴會、公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者。
五、不遵守時間,任意延長者。
六、不遵守本辦法規定,或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捌、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時間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晚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三種。
玖、使用本校各項設備及場地之佈置,均應事先徵得本校之同意後,由使用者或使用單位自理。非指定地點,不得貼標語、傳單、海報或打釘子,並注意安全維護,使用後應回復原狀。
拾、對於建物及各項設備應妥善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後,始將保證金退還。
拾壹、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人員意外保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使用單位者,均應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拾貳、如申請人本人對本校有重大貢獻或本於敦親睦鄰經校長核定使用,可不受第柒條第四款不得做為私人婚喪喜慶宴會之限制。
拾參、本辦法經送行政會議討論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後壁高級中學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 105.06.20 行政會議 | ||||||
場地項目 | 場次區分 | 使用費 | 電 費 | 保證金 | 備註 | |
使用冷氣(每小時) | 未使用冷氣(每小時) | |||||
學生活動中心 | 上、下、晚每場次 | 五、○○○ | 一、○○○ | 五○○ | 一○、○○○ | |
預(習)演每場次 | 一、五○○ | 一、○○○ | 五○○ | 一○、○○○ | ||
綜合體育館 | 上、下、晚每場次 | 五、○○○ | 一、五○○ | 五○○ | 一○、○○○ | |
預(習)演每場次 | 一、五○○ | 一、五○○ | 五○○ | 一○、○○○ | ||
作品展覽室 | 每日 | 五、○○○ | 五○○ | 二○○ | 一○、○○○ | |
視廳中心 (大型) | 每場次 | 三、○○○ | 五○○ | 二○○ | 一○、○○○ | |
視廰中心 (小型) | 每場次 | 三、○○○ | 五○○ | 二○○ | 一○、○○○ | |
圖書館會議室 | 每場次 | 三、○○○ | 五○○ | 二○○ | 一○、○○○ | |
普通教室 | 每間每場次 | 五○○ | 二○○ | 一○○ | 二、○○○ | |
操場 | 每場次每日 | 三、○○○ | 一○○ | 五、○○○ | ||
網球場 | 每場次每日 | 三、○○○ | 一、○○○(照明) | 一○○ | 五、○○○ | |
籃排球場 | 每場次每日 | 二、○○○ | 一○○ | 五、○○○ | ||
學生宿舍 | 每人每日 | 三○○ | 二○○ | 一○○ | 二、○○○ | 每人次 |
備註 : 一、電費依實際使用時間計費 二、借用如遇假日非上班時間,申請人另需支付校務人員協助加班費每日二○○○元
更新時間:2023-09-07 09:01:04|點閱次數: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