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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友會 / 校友會組織章程
國 立 後 壁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後壁高級中學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揚母校校訓,聯誼校友間感情,砥礪學行,協助母校及校友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徵求會員及聯絡事項。
二、會員互助,服務事項。
三、推動各地區校友會之團結與聯繫。
四、協助及促進母校發展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畢、肄業於國立後壁高級中學及其前身者或曾任校教職員,贊同本會宗旨,均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經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利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藝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ㄧ。
 
第二十一條 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訂定通過,並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左列各組
一、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議事、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之業務。
二、    聯絡組:掌理會員連絡、調查、登記事項。
三、    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登記、基金暨財產之保管及會計事項。
四、    活動組:掌理本會內外活動之計畫及執行。
五、    會訊組:編集校友通訊及動態資料、發行會訊、刊物。
前向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員干人,均無給職,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如左:
一、定期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原(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理事每屆選舉、由當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名單、由全體會員推選之,但所選之人,不限於述名單之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之職如左: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李市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會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監事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果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事會、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二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叄百元,入會時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陸百元。
三、永久會員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陸千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嗣後不需再繳常年會費。
四、自由樂捐。
五、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關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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